2017年深圳市zf资助突破5亿,抓住这个机会你可以少奋斗20年!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节选2016年7月21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会发布对企业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有一系列资助:
一、知识产权方面资助
1.专利权人,维持七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
境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的企业和个人,每件奖励4000元。
2.知识产权贯标,美国发明专利有效期,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每家资助20万元。
3.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参考维权成本给予快到5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快到资助100万元。
4.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对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的企业,按监测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快到资助50万元。
5.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一次性资助100万。
6.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一次性资助100万。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追加100万元资助。
7.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制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资助。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60万元资助,美国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
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二、企业行为方面资助
1.对首入选“世界500强”企业给予3000万元奖励,对首入选“中国500强”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2.对属于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项目落户本市,给予快到300万元奖励。
3.对向市外用户销售首台(套)产品的,按销售价格的30%对本市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快到奖励1000万元。
4.对军民融合创新研究院落地转化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助,快到资助1000万元。
5.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国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100万元;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50万元。
6.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我市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7.对经市zf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在项目用地成交后,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投产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分别在项目用地成交缴款、项目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分三次逐年给予总额不超过用地成本50%的资金扶持。
8.对重大产业项目和总部企业用地中限定自用部分,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的50%确定出让底价。
来源:知识产权微观察
因为鞋上的字母“N”,一场“战役”又已打响!
日前,新百伦贸易公司因欲拆掉他人鞋上的“N”标识,将浙江省杭州市下沙新美商城一商铺经营者韩某及新百伦体育公司和琪尔特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目前,美国发明专利,法院已经审理了该案,但尚未宣判。鞋上的“N”标识特有吗?您怎么看?
“New Balance”欲拆掉他人鞋上的“N”标识
继今年6月与广东省自然人周乐伦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终审有果后,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贸易公司)日前再次牵涉进了一场商标侵权纷争之中。
据了解,此次新百伦公司系作为原告,将浙江省杭州市下沙新美商城一商铺经营者韩某及同位于福建省的经销商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体育公司)与生产商琪尔特有限公司(下称琪尔特公司)作为被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三者共同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者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490万元。
12月8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据了解,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 Inc.,下称美国新平衡公司)于1906年在美国创立了“New Balance”运动品牌,其在中国获得核准在鞋类商品上注册“N”“NB”及“New Balance”商标。美国新平衡公司在其生产的运动鞋两侧突出标注有粗体的大写英文字母“N”,并自1995年开始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
新百伦贸易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系美国新平衡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商,享有在中国非独占使用其美国新平衡公司持有的“New Balance”“NB”和“N”商标、商品名称和标识的权利。
此次新百伦贸易公司公司作为原告诉称,自2004年初开始,美国新平衡公司开始投入大量广告资金宣传、推广“New Balance”运动鞋,而且在广告宣传中大量突出宣传了运动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标识。经过持续广泛的销售和广告宣传,“New Balance”运动鞋在中国市场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标识是相关运动鞋上突出、具识别性的标识,经过新百伦贸易公司及美国新平衡公司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使用在运动鞋两侧的“N字母”标识与 “New Balance”运动鞋联系起来,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New Balance”运动鞋的特有包装装潢。
新百伦贸易公司认为,新百伦体育公司与琪尔特公司在明知“N字母”装潢是“New Balance”运动鞋特有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装潢的情况下,美国发明专利,仍然在其生产、销售的“New Bunren”运动鞋的相同位置上使用了相近似的“N图形”标识,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对新百伦贸易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韩某作为商铺经营者,明知涉案“New Bunren”运动鞋系为侵权产品却仍然进行销售,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百伦体育公司辩称,该公司于1994年起便开始在运动鞋上使用并随后申请注册了“NEW BUNREN”商标,经过长达20余年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在运动鞋商品上使用的“N图形”标识,其由“NEW BUNREN”系列商标中的英文字母“N”演变而来,属于对其注册商标的合法规范使用。而新百伦贸易公司生产、销售的“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所使用的“N”字母,系为26个英文字母之一,不可能也不应该为新百伦贸易公司所特有及专用,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新百伦贸易公司的“N字母”标识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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